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性?

来源:
时间: 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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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涉外离婚诉讼与国内离婚诉讼相比仍有其特殊性,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总结如下: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及期限的特殊规定

  1、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诉讼公告送达期间为3个月,答辩期和上诉期分别为30天,这与国内的离婚诉讼也有很大区别;

  3、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离婚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对于涉外的离婚纠纷案件并无明确的时限规定。


  二、应提交的证据材料

  1、应提交能够证明身份的有关证件及婚姻证明。对自己提出的理由及事实依据,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如不能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在中国的近亲属代理参加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若要委托律师代为参加涉外离婚诉讼,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三、判决如何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财产在国内,当事人可直接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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