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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姐:马律师,您好!我丈夫Make是美国人,2005年,我们在深圳罗湖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总吵架,甚至大打出手。2010年他离开了中国,结婚后我们在美国买有一套房,还有一些股票,但都在他名下;我们还有一个3岁女儿,现在是我带着。我打算起诉离婚,但不知道能不能要到一些财产和抚养费?
马成婚姻家事律师团回复如下:
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很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
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若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传票的,往往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
第二,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第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国家时,由于各国间生活水平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的,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很难采取强制手段。
在涉外离婚中,若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将会存在较多困难,建议大家委托专业涉外离婚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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