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忍受家暴诉至法院,女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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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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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召开“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系统梳理了该院近五年审理的婚恋纠纷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离婚案件中,宋女士因遭受前夫家暴而要求对方给付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原告所受伤害等情况支持了宋女士的诉讼请求。


  宋女士与韩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韩先生曾对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宋女士提交的韩先生手写《保证书》,韩先生曾在双方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对宋女士动手。宋女士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诊断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用于证明韩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对宋女士的身体造成伤害。原告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先生离婚,要求韩先生给付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被告韩先生辩称,同意与宋女士离婚,但不认可其存在家庭暴力,也不同意支付赔偿款,称《保证书》系被宋女士及其家人逼迫书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根据被告书写的保证书,其自认殴打原告,加之录音显示在双方产生矛盾时,被告曾大声呵斥、辱骂原告,且伴随拍打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告曾在婚姻中实施了暴力行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家庭暴力的具体情节、原告所受伤害等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宋女士与韩先生离婚,韩先生赔偿宋女士3万元。


  法官表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相互忠实、和睦相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任何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所以,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有利于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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