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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月6日,某建筑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身故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未指定受益人。2018年7月12日,被保险人张某某因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亡。后被保险人妻子、三个女儿及被保险人姐弟均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人员接案后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当予以理赔。因保险合同签订时未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应当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在调查中得知,被保险人的妻子是在M国用礼金买来的“洋媳妇”,当时在村里摆了酒席,拜了天地举行结婚仪式后,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外人看来两人已是夫妻,后“洋媳妇”与被保险人生有三名女儿,现均未成年。因购买来的“洋媳妇”无身份证、户口簿等合法证明。至今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或补登记)。三名女儿也未到公安机关进行居民户口登记。被保险人的父母先于被保险人去世已多年,被保险人现有姐弟二人均生存,与被保险人同村居住。
因继承权问题申请人方产生争议,各持主张如下:
(1)被保险人妻子主张:我嫁给被保险人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为其生育三个女儿,我应该做为被保险人配偶和三个女儿共同继承丈夫的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的姐弟主张:被保险人的妻子是在M国用礼金买来的,既无合法身份,又没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或补登记),与被保险人生育的三名女儿也未到公安机关进行居民户口登记,身份不明确,因此被保险人的“妻子”及三个女儿不能做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继承人,该笔身故保险金的继承人应由被保险人的姐弟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那么到底谁有继承权来继承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呢。
分析
(一)被保险人的妻子不能作为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或者补办登记的,才是对方的配偶”。被保险人的“洋媳妇”虽然与被保险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但没同被保险人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或补登记),其“配偶”身份得不到法律的承认,(1994年后法律条文规定已取消了事实婚姻)因此不能做为被保险人的配偶享有继承权。
(二)被保险人的三个女儿,如持有父女亲子关系证明应当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这三个女儿与被保险人存在父女亲子关系,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被保险人父母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不存在继承问题,因此就不存在被保险人姐弟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
(四)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时,被保险人姐弟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案件处理
为避免其他争议,保险公司建议被保险人的三个女儿及时与尚未火化的被保险人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亲子鉴定,提供被保险人与三个女儿具有父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后,再决定支付该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三个女儿随即在众多亲属和律师的见证下,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被保险人的三个女儿跟被保险人具有亲子关系。因此保险公司决定将该笔身故保险金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三个女儿。因三个女儿现均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有效避免了由理赔金产生的经济纠纷。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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